早上8时许,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维也纳酒店附近,清洁工赵阿姨正在打扫卫生,她突然听到一个垃圾桶内传来像小猫叫的声音,赵阿姨来到垃圾桶边查看,随后发现垃圾桶里有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着的婴孩,看上去像是刚刚出生不久。
清洁工赵阿姨介绍,当时自己看到孩子的脚还在动,有点被吓着了,随后让附近店铺的店员报警,随后大家才看到胶袋里面是一个女婴,脐带还留有一节在外面。从市民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女婴疑似刚刚出生,身上还有血迹,孩子在垃圾桶内轻轻地蠕动,还有哭声。
附近餐馆的员工用自己的衣服将孩子包裹起来,等平湖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随后民警将婴孩送往龙岗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经过医生检查,暂未发现女婴身体有明显缺陷,随后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买了奶粉尿布给孩子。
龙岗中心医院的医生介绍,婴孩送过来的时候情况还可以,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也没有发现明显的畸形,当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彩超检查和胸片来明确,但是肉眼看上去这个小孩子是正常的,大概出生一天左右的样子。
龙岗警方表示,目前婴孩在医院接受观察和照料,警方还需要对事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属于遗弃,然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于疑似弃婴的行为,有市民表示,“太残忍了,毕竟是一条生命。”
我国《刑法》对遗弃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遗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同时,遗弃行为情节不恶劣,并不意味着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几种恶劣情节
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
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
遗弃婴儿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例】邓某未婚先孕后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她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邓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