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在我国不管是支持合法还是支持严厉禁止,泰嘉运邓主任认为,短时间内都将会是维持现状,法律上禁止任何代孕的技术操作,行为不禁止也不支持,而对于代孕的需求方,天生子宫有问题不能生孩子的家庭、单身不想结婚只想要孩子的家庭、同性的恋人们,不管有没有法律的保护,他们依然会想尽办法一步一步实现自己的要孩子的愿望。
对于被明令禁止的代孕技术操作,是善还是恶,泰嘉运邓主任前几天浏览到一篇学术论文,在这里有学者对代孕技术做了个无罪辩护。从理论上讲,根据技术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说有些技术性本“善气有些技术性本“恶”。技术哲学专家陈昌曙先生指出:“难道能说植树造林技术本身不是善的,研制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技术本身不是恶的吗?”所谓技术的性“善”、性“恶”,其实质不过是人性“善”、“恶”的一种体现。代孕技术本身无所谓对错。至于其道德与否,要由代孕行为动机的善恶来决定。
我国著名伦理学者邱仁宗也认为:人工生殖方式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无损害来决定。
代孕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和完善,是为了解除那些不孕夫妇的痛苦和满足他们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技术是符合价值规则的,是为了一个“善"的目的而产生。
学者说在这里,我们明确地为代孕技术的本质作“无罪”辩护。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认为:“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他提供了可能性,他就有现实的必然性。”
而关于代孕的道德与否,伦理问题,要由代孕行为、方式和动机的善恶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