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民受到威胁时采取自救手段造成施暴者受伤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而最近就出现了一起有关正当防卫事件的案件,这个案件也是引起了广大民众的群众的关注,但对于具体发生了什么很多人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分享相关资讯吧。
泼腐蚀液体反抗入室打人者被判免责
上海女子王月一家被突然闯入家门的“入侵者”殴打,眼见家人们被围攻,她情急之下抓起一把含有腐蚀性的脱漆剂的洒水壶洒向闯入者,导致一人四肢、躯干都被烫伤。虽然检察机关认定她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烫伤的“入侵者”还是将王月告上法庭,要她赔偿民事经济损失。
在一审法院判决王月需承担35%赔偿责任后,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王月无需担责,理由是,王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改判她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看待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对待正当防卫的规定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首先,是起因、时机和动机的不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民法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是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遇到犯罪行为时,主要应用的还是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规定。
在本案中,闹事者陈某等人入侵他人住宅,在使用暴力将王女士及其丈夫、儿子、老母亲等人打倒在地的时候,直接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在人身权利遭受迫切的、暴力性伤害,而无国家力量的帮助,王女士有权为制止陈某等人的侵害而采取自救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
其次,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刑法中是防卫者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而在民法中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
但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对正当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具体而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要将对侵害者伤害程度控制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并且要控制正当防卫的限度。这个限度简单的理解就是,在制止加害者的侵害行为后及时停止防卫行为,不应对停止侵害的加害者进行进一步的防卫行为。
本案中,王女士及其家人遭到了陈某等人的殴打,为了避免自己及倒地的家人受到陈某等人的进一步伤害,才拿起手边的装有腐蚀性液体的壶泼向打人者,从而造成了陈某的烫伤。且在陈某被烫伤逃离后未追逐进一步泼洒腐蚀性液体。王女士的自我防卫行为和陈某等人的殴打伤害程度是相同的。故王女士的防卫行为无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故王女士因防卫行为烫伤入侵侵害者之后,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对施害者造成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