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女性朋友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经常有女性被猥亵强奸的案件发生,往往这些事情都发生在女性独自一人的时候,然而最近在织金县发生了一起入室强奸案,女游客称遭入室强奸,警方通报称嫌疑人已被抓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那么通过这个案件很多人想知道女性遭遇强奸该怎么办?下面大家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女游客称遭入室强奸 警方通报
据@织金县公安局 微博消息,2021年4月27日06时30分,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接110派警指令:程姓女子称其女儿黄某在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某农家乐内被强奸,请出警处理。
接指令后,官寨派出所值班民警郭贞勇、赵祥于06时55分赶到事发现场,初步了解警情,安排警力对现场进行保护,并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将相关当事人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7年6月)、黄某(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12月)、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系黄某母亲)及在场人员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8月,系程某某朋友)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11时47分,在黄某母亲的陪同下,民警将黄某带到织金县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共计318.80元,费用已由派出所支付。
目前,依据初查情况,官寨派出所已对案件立案,并由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依法传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确保案件的办理依法公正进行,毕节市公安局督察部门与织金县纪委、监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督。
据上游新闻此前消息,4月27日,网传上海女游客黄某在贵州省织金县某农家乐住宿时遭村民入室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同时还收取13.5万元的鉴定费。
女生遭遇强奸时,怎么办?
女性面对强奸时,最有效的保护方法是什么?答案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其实,个人认为是不存在所谓的有效的方法的,一切都应该要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来灵活决定:
1、面对对方强奸的企图,女性首先应该要保持一个冷静的头脑,最忌因慌张导致失去正确的分析、判断能力,甚至是行动能力。
2、如果你是柔道高手、散打冠军,且判断对方不是你的对手,你完全可以向对方“展示”一下你的博击技术,先对对方制服,再报警移送法办。
3、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或其他行人出入比较多的地方,可以选择大声呼救,以寻求他人帮助,阻止对方实施强奸。
4、女性朋友如果能掌握一些防狼技术、随身准备些防狼喷雾等小设备,在关健时刻也可以有效防止对方性侵,保护自身安全。
5、如有可能,可以与对方展开心理战,想方设法地拖延时间,为自己争取时间来正确分析形势、寻找脱身的机会。
6、如果实在不是对方的对手,也无法逃脱,选择顺从也是一种可选方案。这个说法好像不符常理,但是要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被害女性作出了强烈的无谓的反抗,最终导致对方失去理性,最后侵害被害女性的生命安全。所以,二害相权取其轻,选择顺从也许可以使所受的伤害降到最低。
总之,女性朋友在遭遇对方企图强奸时,是不存在一个通行的万无一失的应对办法的,作为女性朋友面对这种情况,一是要使自己尽快恢复冷静、二是要以尽量避免产生二次伤害为处理原则。
另外,为避免性侵事件的发生,女性朋友在公共场合绝不喝陌生人或者自己并不信任的人递过来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尽量不要在夜晚选择冷僻无人的道路独自出行等等,这样也可以减少被性侵的机会。
2021强奸罪判刑是怎么判的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相关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