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报道一女子10年连生5娃,对此网友都表示不可思议,而直到知道事情背后的真相之后大家更是愤怒万分,因为女子是为逃刑罚10年连生5娃!抛开所有,这样对孩子简直是太不负责了!
女子为逃刑罚10年连生5娃
2009年,罪犯王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王红又因为多次入户盗窃于2011年11月被法院撤销了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但此时的王红已经怀孕,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刑罚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谁曾想,10年时间里,王红多次违法被判刑,但每次都因为其怀孕或者哺乳而未被收监执行刑罚,并且每当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王红便“掐点”恶意怀孕,共生下了5个孩子。
一直到2021年3月,又一次期间临近届满,一直未能成功怀孕的王红试图再次故伎重施。
在发现罪犯王红突然失踪后,司法局立即将案情向东海县检察院通报,鉴于王红此次的监外执行还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果王红已经怀孕,那她完全不需要突然失踪,躲避矫正监管。
于是检察机关迅速启动监督收监工作预案,联合公安、司法成立专项工作组,设计抓捕方案,对罪犯王红开展抓捕工作。
工作组成员辗转徐州、连云港多地,终于在连云港市区某处将王红抓获。由于抓捕工作的及时开展,没有给王红再次怀孕的机会。
2021年4月7日,罪犯王红被送押看守所,在送押前的谈话中,王红哭着对检察官说:“我现在很后悔,不该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该生这么多孩子,对孩子太不负责了。”可惜这样的悔恨来得太晚了,等待她的将是长达十多年的牢狱之灾。
孕妇犯罪会免除刑罚吗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