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是大家对于爱捣蛋爱恶作剧的孩子的统称,有时候一些家长也会这样称呼自家的孩子,不过近日网上对于“熊孩子”这一称呼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声音表示熊孩子称谓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此外“鸡娃”亦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熊孩子称谓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有观点提出,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制约明显偏软,如果不加强制约,法律反而可能会成为罪错未成年人(“熊孩子”)的“护身符”。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给出了三点回应:首先,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一定程度是带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其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是这一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的整体,不单是哪一个个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
其三,未成年人是一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又是一个特殊群体,心智相对不成熟,认知水平偏低,自控能力较差。少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的原因应归于我们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更何况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拥有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华民族。
“鸡娃”亦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不止于此,全国人大还回应了有关“鸡娃”的问题。“鸡娃”系网络流行词,就是父母为了孩子能读好书、考出好成绩,不断给孩子安排课外学习班,不停地让孩子去拼搏,这种行为被网友们称为“鸡娃”。
对此,郭林茂表示,学生学习负担重,被家长逼迫参加各种校外学习培训,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的两万多条意见,绝大多数都是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郭林茂认为,这是孩子们发自内心的呼救,是向立法机关的求助。
基于此,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郭林茂表示,不赞同一些家长逼迫未成年人额外参加有关培训机构学习的行为,也不赞同给这些家长和学生戴一顶“鸡娃”的帽子。
另据介绍,为落实未成年人两部法律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已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基本成熟,待合适时机正式出台。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需要加快推进。
未成年人保护是“大家”之事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种族延续及社会进步的重要人力资源储备,各国对各类有损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给予热切关注,我国亦不例外。在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与网络保护等维度中,必要而及时的司法保护和干预可以体现出司法温度。
未成年人司法运作须遵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亦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未成年人福祉,而这正是国家亲权理念及国家责任通过司法保护——尤其是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这一渠道与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上的具体表现。
新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在不断强化案件诉讼法律监督、夯实法治进校园与法治副校长等机制基础上,继续频频出招,着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特别是检察救济的实现路径,比如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而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等具体事项上的探索与努力,检察机关可圈可点,相关成功经验被立法所肯定和吸收。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比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等实际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亦不断探索督促职能部门落实法定义务。这些既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所阐明的司法责任,肩负起未成年人司法“守护者”的重任,亦是与时俱进协力共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的有力举措,关乎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面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在即的新境况,在机构改革与职责竞合洪流下,检察机关更是迎难而上,自我加压,特别是最高检对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提出了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使命既光荣,责任亦重大。
然在为检察机关欢欣鼓舞之余,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事业的其他参与主体的责任亦不能推卸。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标准,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每位社会成员皆非置身事外的旁观者而袖手旁观,每个社会主体皆有义务履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之相关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不仅仅只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而是“大家”之事,更是“国家”之事。
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召开了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后续工作成果的纪念性高级别全体会议。针对千年发展目标,《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后续行动》特别提出,“在一个空前繁荣的世界中,要有足够的资源和承诺来实现各地儿童的权利”。
该行动计划最后强调,“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取决于当今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而在十余年后的今天,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实施翘首以待之时,我们亦特别期待更多涌现出像检察机关这样有担当的社会主体,更加积极、主动、务实参与,共同建构和运作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与网络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制度,切实提供和保障足够资源来实现儿童权利,以有效提升“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