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上班了还有工资会是什么原因呢,据最新消息报道15年没上班仍被发工资超46万,这就让大家非常的好奇了,在没上班的时候给了工资是什么原因呢,另外没上班怎么交社保,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15年没上班仍被发工资超46万
2004年以来,这位乡镇卫生院的员工就没再来上班,工资却一直到2019年还在“发放”,总共发了46万元!卫生院领导为何竟也对他表示无奈?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在江西省吉安县委第十轮巡察中,按照延伸巡察工作要求,第二巡察组在对县卫健委开展常规巡察时,下沉县卫健委下属乡镇卫生院了解情况。
在万福镇卫生院巡察时,组员朱慧兵像平常一样翻阅该卫生院的行政会议记录,一份2019年的人事变动议题材料引起了他的注意。
会议记录本上写着:“请办公室及时通知彭某某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予以辞退处理。”
干巡察工作三年了,朱慧兵脑子里立马冒出一大串疑问:“彭某某是谁?”“他为什么没有上班?”“什么时候开始不上班的?”“他最后来上班了吗?”
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问。朱慧兵立即向组长汇报,决定找卫生院负责人谈话。
“彭某某2004年向单位申请了停薪留职。现在一直在上海工作,医院多次联系他,让他回来上班或者办理辞职手续,他一直不配合。”卫生院院长说自己其实也很无奈。
“既然你们班子会2019年5月做出了不回来上班就予以开除的决定,为什么两年过去了,还没有执行?每年是怎么向县级申报财政预算的?彭某某的工资还在发吗?”
面对刨根究底的追问,卫生院领导开始支支吾吾、闪烁其词。
第二天,巡察组来到县委卫健工委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调阅了万福卫生院近两年的财政预算。经确认,彭某某停薪留职期间,万福卫生院却一直在申报其工资相关财政预算,从2004年到2019年总计约46万余元,基本上都花在了医院日常开支上。
巡察组举一反三,对县城两个医院和其余18个乡镇卫生院下沉摸排。无独有偶,摸排发现县中医院也存在4起停薪留职违规申报财政预算问题,涉及财政资金49万余元。
“单位就像一个人,不能只算自己的小账,而不算县里的大账。”副组长肖爱忠说。巡察组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县监委。
最终,违规申报的财政预算近100万元全部上缴财政,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什么情况下不上班也有工资
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不上班是没有工资的。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适用。而针对“不上班了但未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拿到工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下面是法律规定的不上班也有工资的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1、年休假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休假;
2、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
(四)女职工保胎、产假、哺乳等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工资。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女职工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手术的,从手术当日起应给予两日有薪休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五)男职工护理假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为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八)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九)服兵役期间
服兵役期间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