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这件事有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在第一次家暴出现的时候就应该果断离婚,然而广东一女子遭家暴7年却不愿离婚,还称打完就算了,这让大家十分疑惑?那么家暴怎么能快速离婚呢?下面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女子遭家暴7年却不愿离婚
近日,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接到一个特殊的求助者来电。这位求助者是陈女士,她打这个电话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自己遭受7年家暴却仍然不吭声的妹妹。
原来,陈女士妹妹自从结婚以后,一直遭受丈夫家暴,但从来不会跟家人诉说而选择默默忍受。
有一次,陈女士无意中发现妹妹身上有各种伤痕,在她不断询问下,妹妹才说这是被其丈夫打的。得知情况的陈女士非常愤怒,与家人向妹夫沟通,但对方态度十分恶劣。
让陈女士更加意想不到的是,虽然家人都站在妹妹这边,但妹妹却变得不愿意交谈,还表示打完以后就算了,照常做自己日常该做的事,似乎被打成为了一件很平常的事。
陈女士和家人们都劝说妹妹离婚,但妹妹就是死活不同意,并表示不想做出改变,就这样一直下去也可以。为此,陈女士感到苦恼不已,她非常希望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亲妹妹。
律师:发现家暴事件,亲友可立即报警
“在此案中,陈女士妹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活,更有权利决定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方式。” 对于陈女士妹妹的态度,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律师梁颖珍也感到很无奈,她表示,虽然姐姐是为了保护妹妹,怕妹妹受到伤害,但仍然不能替妹妹决定是否起诉,也不能以姐姐的名义去起诉妹夫。“但是,如果姐姐发现家暴进行时,可以立即报警处理,从而制止暴力继续发生。”
当接到陈女士这个求助时,社工多次建议陈女士带妹妹来进行心理咨询,但直到现在,妹妹依然还不愿意进行心理咨询。至于为何依然甘愿接受维持这种婚姻关系,陈女士妹妹也没有过多透露。
“如果连当事人都不愿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别人很难帮到她。”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资深社工梁夙曼表示,通常遇到家暴仍选择沉默的当事人主要考虑三个原因,一是情感上的依赖,二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归属问题,还有一个是人情世故,也就是外界的评论。她建议,陈女士和家人可对妹妹多做一些疏导工作。
社工:求助者往往不是第一次遭受家暴
“他是第一次打你吗?”每当接到家暴受害人的求助电话时,梁夙曼通常都会这么问,因为根据他们日常的工作得到的数据,大多数女性被家暴求助都不是第一次被家暴,这样问法是想引导受害人清楚知道自己不是第一次遭受家暴。
“遇到家暴,从一开始就一定要说‘不’,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梁夙曼表示,被自己心爱的人或其他很重要的家人打了,错的不是受害人,而是施暴者,是施暴者是在破坏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在这个案件里,陈女士妹妹是幸运的,因为她有这么多家人支持她、关心她。”梁夙曼表示。
“家暴不是家事,对于家暴,我们要零容忍。大部分经历家暴的人都是处于一种缺乏法律意识的态度,以为大多数能做的就是报警。”梁夙曼还提到,比如报警后,警察回执只是出警证明,而受害人可要求警察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从而起到震慑施暴者、举证的作用。
“求助的女性大多在于25-45岁,学历也不低。她们只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跟知识,也有因为经济被对方控制或者确实因为经济困难的没有机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和心理辅导。” 梁夙曼深有感触地说。
关注: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
陈女士妹妹与丈夫还育有一个孩子,今年6岁多,虽然没有遭受过父亲的家暴,却目睹、知晓父亲对母亲的家暴行为。
据了解,在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办法》,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梁颖珍建议上述案例中的陈女士,发现妹妹家庭有家暴情况,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街道、居委会、学校等组织反映情况,共同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亲眼目睹家暴的小孩,已经在他的童年埋下了暴力的种子,认同解决问题只有暴力一种手段。”心理咨询师劳永莉则分析,在这样的家庭长大的孩子,缺乏对亲密关系的信任,甚至可能成为施暴者,导致恶性循环。
“一个看到母亲被殴打受虐待的孩子,比孩子自己被殴打带来的心理伤害更大,毫无疑问对孩子来说是个悲剧。” 梁夙曼认为暴力不应该存在于孩子的成长空间里,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安全感,有良好沟通氛围的家庭。
家暴怎么能快速离婚
家暴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的快慢要根据情况确定。
1、协议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可以领取结婚证;
2、诉讼离婚的,一般在六个月内判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家暴怎么收集证据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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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