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租房找中介好像成为了亘古不变的定律,有的时候可能需要看好几套都无法定下来。近日,在网络上便流传了一件与中介相关的事情,原来是单亲妈妈买房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喜讯结果疑似被中介恐吓侮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后续事件有没有得到解决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买房本应该是一件值得庆祝,值得高兴的一件事,可在上海的一位女士(张女士)在买房后得到的却是来自中介的恐吓与侮辱。
张女士告诉记者,12月初她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青浦的二手房。
9月末,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侯姓工作人员带她看了这套房,并请房东过来谈了价格。“房价没有达到我的心理价位,之后我就和另一家中介交易了,房价和中介费都比这家低。”
“终于等到过户了,耗尽所有积蓄换来上海的一席之地。”12月6日,张女士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了新房全貌的视频,并配有自己对于新房装修布置的计划。
“这是未来的厨房,不知道能满足我的大冰箱梦嘛”“最小的房间,打算做榻榻米”……视频中可以看出张女士对新家与新生活的期望。
“没想到,视频下有人留言说我是跳单,当时我没在意。”张女士说,留言里对方还说出了二房东姓陈,当初看房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等等。
由于二房东还有东西在房间内,张女士特意留了一周时间给他清理物品。
12月9日,张女士接到二房东陈先生的电话,“他问我是不是得罪人了”。二房东说房门的锁孔给堵住了,张女士报警后,警察进行了拍照录像,“但是他说这不能证明是谁弄的,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立不了案。”
12月13日,张女士在其社交账号发布了新家房门锁孔被堵以及去派出所报案的视频。“一个网名‘终结者’的人留言问我‘这套房子买得不愧疚吗’,我说已经装好监控了,对方回复‘对付不讲道义的小人,有的是办法’,还说‘监控你可得看好了,不然连监控都会丢’。”
此外,这位用户还对张女士单亲妈妈的身份进行侮辱,“听说你是人工授精?没必要那么麻烦,也许我可以帮你,不过话说回来,你的样子实在下不去手。”看到这些留言,张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很害怕,“手都在抖”。
“你是怎么有的小孩?我还听说你是人工授精?没必要那么麻烦,也许我可以帮你。不过话说回来,你的样子实在下不去手。”
张女士向记者反映,新过户的房门锁孔被堵,发布的视频下有疑似中介人员发表恐吓、侮辱的信息,“我当时很害怕,手都在抖。”
(图为张女士上传在社交平台下视频评论)
记者联系到当时为张女士提供服务的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侯先生。
房门锁芯被堵,侯先生表示是意外,当时他看到张女士社交账号的视频后,知道她准备装修了。
“我们准备去找她聊一下这个件事情,说白了其实私心也是有的,就是想问她要点中介费。”
“我们看到消防栓上有一把钥匙,然后就想试一下,因为我们也不知道这把钥匙是不是这套房子的,钥匙本来就有点弯了,还没打开门,钥匙就断掉了。”
而对于张女士收到的恐吓信息,侯先生表示非他所为,“我之前曾将这件事分享到我们中介群里过。我不知道是谁,有可能是其他中介。”
侯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带张女士看房的时候,花了大半天时间,“从下午1点到晚上10点都在与张女士、房东沟通”。
“房源是我们提供的,房东也是我们请过来的,肯定也是希望成交的”。侯先生表示,之后他虽然并不知道张女士已购得此房,但仍给她寻找并推荐适合的房源。
前不久他从二房东陈先生处得知该套房已被张女士买下。“知道她买了这套房子后我很生气,她跳开了我们中介,这对我们不公平。”
“我们了解到她成交的房子价格还是298万,就是中介费便宜了。”侯先生说他们通过自己的办法了解到了交易的细节,是张女士将他们提供的房源信息给了第二家中介。“那家中介不是在这个片区的,没有这套房源。”
12月16日下午,张女士已就此事向派出所报案并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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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贵阳的张先生因为往业主群里发了一个视频,结果惹来了麻烦。
原来,张先生的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受损,物管公司一位彭主管就给他承诺,并录制了一段视频,结果问题还是没有处理好,张先生就把这段视频发到了业主群里。
张先生说,他把彭主管做承诺的视频发到业主群后,有人进行了二次加工配了一些文字进行传播,这才引发了物管的不满。
张先生表示自己还没有起床,物业的几个人就冲进家里,说拍摄了一个视频,对家里敲桌子打板凳的。
彭主管说,当时经过协商,业主先交一个月的停车费,我们给他减免一个月的停车费,然后补偿他两百块钱。
可是业主不同意这个方案。如果张先生按照约定交费,他依然会履行承诺。而对于张先生质疑被物管工作人员威胁的事情,物管公司负责人李勇表示,工作人员不存在威胁。
物业公司也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同时也希望业主积极与物管进行有效沟通,双方促成问题的解决。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可以报警:
恐吓威胁身心受到伤害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赔偿问题,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