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为长沙本土奶茶品牌,许多外地游客来长沙旅游便是想要品尝一下它。但近日茶颜悦色员工在社交平台吐槽月薪不超过3000元引发热议,许多网友认为茶颜悦色给的工资太低,毕竟长沙也算是一个高消费的城市。令许多网友没想到的是疑似茶颜悦色高管在员工群声称是因为员工蹦迪才存不下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许多游客都趁着放长假来长沙旅游品尝茶颜悦色,茶颜悦色的员工每天也是十分忙碌,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茶颜悦色月薪居然不超过3000元。
12月17日午间消息,有茶颜悦色员工在各种社交平台爆料称,公司员工 人均工时11小时,时薪6-9元钱,月薪到手不满3000。
茶颜悦色回应:“我们内部正在处理这个事情”。
据发帖员工称,这次员工的抱怨引发公司内部大战,有疑似茶颜悦色高层称:“为什么不够,那是因为天天蹦迪,高消费怎么够……德不配位,必有灾殃,你有多大本事拿多少钱”。
(茶颜悦色高管发声)
随后,花名为“小葱老师”的内部高层也下场透露:“公司疫情期间,一个月亏2000多万,你回我一句话那我活该,真是打一手好感同深受。”据悉,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在内部的花名为“小葱”。
小红书上,以“茶颜悦色员工“为关键词,还发现多条”吐槽“茶颜悦色”工资少、离职恐拿不到薪水的帖子。
网友评论:
这也不是茶颜悦色第一次登上热搜,在今年二月份茶颜悦色产品文案涉嫌侮辱女性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据悉,近期一款茶包的文案写到:“嘴巴说不要,身体很诚实”。
另一款马克杯则写了长沙俚语“捡篓子”,并解释到,很便宜,意外收获:“来茶颜买奶茶的美女很多,如果你碰巧认识了一个,你可以小声告诉我们的小伙伴,我捡了一个’篓子'。”
随后在2月19日晚上与2月20日凌晨,茶颜悦色连续发布两则道歉声明。
第一份道歉声明称,公司在长沙话主题的周边产品创作时用“捡篓子”造了一个非常不得体的句子,上市后发现不妥,已经将保温杯相关文案进行替换,并在2020年自查时,下线了其他创意不妥的产品。
由于不同周边产品由不同团队负责,所以修改过程没有同步,才有了最近这批引发争议的马克杯。茶颜悦色表示,将立即召回这批长沙话主题的马克杯。
但网友并不买账,该微博下面引来上万条网友评论,其中有网友指出其产品“皇家马子”该作何解释。此外还有知乎茶也的赠品名为“官人我要”。
(茶颜悦色知乎茶也相关赠品)
对此茶颜悦色官方微博在评论区回应称:“各位朋友在评论中提到的茶包等其他出现不妥文案等产品,我们在2020年的自查过程中,已将相关产品进行了下线处理。感谢大家的监督。”
但还是有网友指出:“为什么上线前不自查?是不是还要夸夸你们居然上线后还自查一次?”
次日凌晨茶颜悦色再发道歉声明称,引发争议的茶包等产品创作时间为2014年、2015年,在后续自查中,公司发现不妥立即全部下架。
在5000多条评论中,网友声讨依旧,有女性死忠粉表示真的很失望,不尊重女性就再别谈什么企业文化了。
这并非茶颜悦色第一次刷屏事件,去年底,该公司在武汉开了第一家店,当时有人为了买一杯茶颜悦色排队高达8个小时,可见其火爆程度。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红品牌的崛起层出不穷,在收获流量的同时,每一次服务、每一则广告都在牵动着粉丝群体的心。
此前据《武汉晚报》报道,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表示,自己曾认为“网红”是“毒药”,会干扰一个品牌的正常成长。后来觉得,想要长红就必须经历网红这个阶段,才慢慢接受这个词。
工作时间太长但工资特别低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无过错,用人单位的上班时间和待遇不能达到劳动者的心里价位,劳动者可以考虑离职。
劳动者辞不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属于劳动者违法,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