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每一位拥有正义感的市民都会去做的一件事情,但见义勇为会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有很多市民在见义勇为时受伤,这时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因为见义勇为导致受伤的事件数不胜数,
一天小梅一个人正在路上走,突然从后面跑来一个人,抢了小梅的包,小梅大声呼喊,快来人啊,抢劫了,抢劫了;
这时候从对面来的王大爷拦住了抢包的人,并且一手抓住了包,和抢劫的人抢在了一起;
当抢劫犯松手的一刻,王大爷后退了几步拌在了马路牙子上蹲在了马路上,见状抢劫的人逃跑了,小梅拿起到了自己的包,非常感谢王大爷,当王大爷站起来了时候,感觉扭了脚,还比较严重,需要去医院。
这时候抢劫犯已经逃跑,小梅说,大爷刚才是哪个人弄伤你的,不管我的事哈。
这种情况下,王大爷受伤的事真的和小梅没有关系吗,王大爷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如果王大爷如果请求补偿的话,小梅应当给予王大爷一定的补偿。
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一是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因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中所用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实际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收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
1,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
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2,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1,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对于约定人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行为人的分内职责。
因此,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这一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伦理价值是尚义轻利。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三、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施加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
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都是当前我国民法中关于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
1、向侵权人申请补偿。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可以向侵权人申请补偿,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指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可以向实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申请赔偿。
2、向收益人请求补偿。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是指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可以向被保护的受益者提出补偿的申请。
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申请,主要是根据最高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见义勇为行为案例存在侵权人缺失或难以确定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原则,受益人要适当为行为人提供补偿。
3、向国家申请补偿。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补偿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出现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无法补偿、无力补偿或者不愿补偿等现象,那么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行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实质上是起到了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着,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最终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