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会给自己购买保险,对于较多人来说买的最多的就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之类的。近日有新闻报道31岁的小伙溺亡曾投保4份意外险,但只有一家保险公司赔付,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31岁的罗某,2020年6月17日在重庆市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溺亡。而在半年前,他曾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就在出事前一天,他还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了侄儿手机上。罗某溺亡后,除了一家保险公司与其家人自愿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赔付。在保险公司方面看来,罗某溺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其生前的一些行为,不排除其有自杀的嫌疑。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罗某系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事后,罗某父母先后将另外三家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22年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处获悉,其中一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该保险公司赔偿罗某父母保险金25万元(总保额50万)。法院认为,罗某是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但在水中发病不一定导致溺水,只可能溺水,罗某死亡的近因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结合其他事实看,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一审依法作出给付50%保险金的处理并无不当。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告诉记者,家属此前已委托他继续通过法律渠道向另外两家拒赔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5、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1、妊娠意外: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所以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2、个体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往往被视为跟体质有关,如果是个人中毒,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中毒,保险公司才会赔付保险金。
3、因病摔倒死亡:身体健康的人摔倒并不会死亡,所以摔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4、过劳猝死:由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不属于意外,一般的意外险均不赔偿,有涵盖了“猝死”责任的意外险才会赔偿。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