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在现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种行为,并且我们大家都知道该行为也是会对人造成一定的危害的,那么我们便要了解一下两高报告强调依法治理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违法行为吗?
“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这些整治网络暴力的重要举措和要求,写入了今年的两高报告。网络虽然虚拟,但真实介入了几乎每个人的生活。通过网络,信息可以秒速扩散,呈现出几何级的放大效应。网络诽谤侮辱,对受害人有可能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即便事后加害人受到惩处、谣言得以澄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却往往难以弥补。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是顺应民意、顺应时代、顺应潮流之举。针对网暴行为,近年来各方加大了依法整治力度,极大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例如,检察机关继推动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接续发布公民人格权保护指导性案例;今年初,中央网信办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
网络暴力是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暴力的发生,我国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人称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有人称网络暴力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发表网络言论。这些言论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围,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虚拟空间上对当事人给予道德的审判和批判,而且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往往是匿名的、群体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攻击者的身份是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暴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按诽谤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具有代表性的、大规模网络暴力:EXO百度贴吧被爆吧、东方神起百度贴吧被爆吧还有前段时间很火的D吧“出征”FB。更多的则是小规模、针对个人的。比如,现实中某某对某某很不爽(路人对明星),然后在网络上(社区、论坛、微博等)发布对其有伤害性的言语、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