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对于偷窥都是所有了解的,也都知道该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本质是一种坏的行为,那么我们在这里便要了解一下传南京一高校副教授偷窥女厕所?偷窥是一种心理变态?
4月3日,有网友发帖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某一教师在女厕所偷窥,并配发一男子在厕所门外探出头来的视频,提醒该校女同学注意防范。对此,该校保卫处回复记者,当天接到相关同学反映情况后,学校高度重视,目前已经成立调查组跟进此事。据网传视频显示,在一女厕门口,有人从门口伸出头来偷窥,而这一幕,恰巧被当事人用手机拍摄到。之后该疑似被偷窥女同学称,此事发生在该校某院四楼东边厕所,并曝光该教师姓刘,系该校某学院副教授。4月4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回复极目新闻记者,4月3日确实接到相关同学反映该情况,得知此事后,学校已成立调查组,也联系了涉事教师,相关情况正进一步调查中。该校组织部门也回应极目新闻记者,对相关情况他们也会关注跟进。
“个人偷窥行为”可能是性心理变态,谓之为性变态中的“窥体癖”。它的表现主要是反复窥视异性下部、裸体,或他人性活动。其偷窥手段几经演变:早些时候,利用镜子在公共厕所偷窥异性,或在门窗缝中偷窥异性身体,或在浴室中装扮异性混入其中。这几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偷窥手段随之提高———利用针孔摄像头、摄像性手机等来偷窥异性。这种人的存在,让人紧张,没有安全感。这种性心理变态多见于男性,往往在童年或青春期有一定的触发事件,找到这个触发事件,有助于治疗这种心理疾病。
偷窥被人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偷窥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的几类情况下,行为人才需要对“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一般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必要条件,否则一般只需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亦或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有: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