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报道:上班时间可以不受限制,只干下胶塞、脏污擦拭等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稍有不适随时可以休息或就医……在富士康济源园区制造一处表面二厂事业处工会的一个生产车间内,有一条特殊的生产线,专门为正在孕育着新生命的“准妈妈”职工设置,这一条充满温情的生产线也被工友们亲切地叫做“最美孕妈线”。
怀孕带给女性农民工的除了为人母的兴奋外,也有对工作和收入的担心。而在富士康济源园内的“孕妈专线”却为准妈妈们设立了适合他们工作的生产专线。企业为他们安排的工作是不耗费脑力、可间断操作的下胶塞、脏污擦拭等项目。
除了工作内容和其他生产线不同,富士康济源园内的“孕妈专线”还设立在车间的进出口附近,离茶水间、卫生间都很近,而且附近没有机台设备,环境相对安静。不仅如此,富士康济源园区工会还逐步为怀孕女工专门定制了“准妈妈”工服并设立了“妈咪屋”。
除配置床、沙发、躺椅、毛毯等基础设施外,“妈咪屋”依照
孕妇的实际需求,采用“订制化服务”的方式,增置孕妇专用称重器、书籍、饮水机、冰箱、棋类等,准妈妈可以休息时用。
上午10点多,“妈咪屋”有不少准妈妈们刚做完下胶塞的工作在短暂休息。《工人日报》记者看到,休息室摆了许多有关怀孕知识的书籍,准妈妈们不时的交流育儿经验。正在看书的孙素玲是位
二胎妈妈,她告诉记者,之所以怀二胎也是因为企业的暖心之举,让她没有后顾之忧。
“除了环境温馨有爱外,‘孕妈专线’的管理也充满人情味。”对于孕妈生产专线建立的初衷,济源园区工会副主席杨文超解释说,一是替孕妇考虑,减轻怀孕女职工在生理特殊时期的困难,保护其身心健康;二是方便企业的生产管理和搞好相关服务。
目前,富士康济源园区有350余名孕期女工。杨文超介绍说,原来这些孕期职工都分散在厂里不同的车间,从事不同岗位的工作,无论是从生产还是服务的角度来讲,都不太方便。工会牵头把这些特殊群体的女职工集中起来,有针对性地为他们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推动“精细化、精准化、定制化、人文化”服务,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李爱霞在富士康济源园区已经工作三年了,她之前所在的生产线工作环境相对嘈杂,而且由于她是在无尘车间上班,每次上洗手间都必须穿、脱静电衣。于是,她刚怀孕就向集团工会申请来“孕妈专线”的所在车间。“现在好多了,环境美又安静,都是准妈妈,有话题,心情很舒畅。”李爱霞笑着说。
为了让准妈妈们能够得到更贴心的“管理”,园区工会对组线的线长一职,优先选拔担任过管理职务的怀孕女工。同时由全体孕妈民主公开推选服务人员。因怀孕之前做过一线的班组长,有一定的服务与管理经验,于是李爱霞就被大家推选为工会小组长。
上任短短一个月,李爱霞就发挥了很大作用。孙素玲说:“有些问题我们还没想到,霞姐这个工会小组长就帮我们做到了,比如:因怀孕后体型变化大,座椅与线体之间的摆放距离需要增宽,比如建立了孕妈微信交流群……她总能思考在前,快人一步。大家有什么问题也愿意和她讲,公司和工会针对孕妈有什么新的关爱活动她也会第一时间告知我们。”
这条“孕妈专线”的成员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有请产假回家生宝宝的,自然也有新成员的加入。而这个其乐融融的特殊大家庭总能让每位新成员在最短的时间尽快适应、融入、接受。李爱霞兴奋地讲道,最近她们还准备建个二手衣物回收站,不穿的孕妈服、宝宝服可以留给新的成员。
为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女职工,富士康济源园区工会制定了一套特殊的管理办法:不要求统一穿工作服,可以穿孕妇装,日产量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如果遇到身体不适,可以随时向领导请假或提前下班。
“人性化关怀多些,职工归属感就强。”济源市总工会组宣部部长、富士康济源园区工会主席赵胜军说,“孕妈专线”的投入,看起来给企业增加了一些成本,但它产生的正面效益远远高出大家的意料:企业人情味多了,职工流失的少了,企业节省了不少的培训费用;更重要的是,因为周到贴心的关怀,职工的归属感强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劳资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
关于“孕妇上班时间的规定”
怀孕期间上班时间有没有规定?上班的内容有什么规定?《劳动法》给予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下面由为您介绍。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