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4岁,二宝2岁了,眼看就要上学了,这可怎么办啊……”今年56岁的冯爱梅口中的这两个孩子,和她没有血缘关系,却从小就由她带着。几年前,冯爱梅在苏州打工时,认识了独自带娃的浙江女子小丹(化名),对方请她做保姆,将两个孩子交给她照顾,承诺支付工资。可后来,小丹没钱付工资,干脆玩起了失踪。看着两个可爱的孩子,冯爱梅全家陷入苦恼。
本来是一场缘分:看她不容易,答应当保姆
“这两个孩子一个月大的时候,就由我带了。”说起这两个孩子,冯爱梅也有点懊恼,她说她这个保姆很不“称职”,至今都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而孩子的亲生母亲——1993年出生的小丹现在又避而不见,大宝、二宝的名字,用的还是在医院出生时随便取的。
说起冯爱梅与大宝、二宝的故事,在冯爱梅老家淮安金湖前锋镇早就传开了。昨天上午,在收拾得很整洁的普通农家小院里,记者见到冯爱梅时,她与老公李春亮正在逗两个孩子玩。
“当时也是看小丹一个人带孩子辛苦,我才答应为她照顾孩子。”提及与女雇主小丹的相识,冯爱梅说就像是一场梦。
2013年,因为儿子在苏州工作,冯爱梅就在苏州一旅店找了份清洁工的工作,在此期间,她认识了独自带着大宝在旅馆坐月子的小丹。两人挺投缘,小丹在得知冯爱梅以前做过保姆后,便请她做大宝的保姆——每月3000元,包吃住。冯爱梅觉得小丹一个人不容易,就答应了。
没想到突生变故:工资不给,还玩起“躲猫猫”
“刚开始时,她还能按时给钱,但几个月后,她就开始拖欠了。”冯爱梅告诉记者,她虽说是保姆,但与大宝在外面单独住,小丹租了一间房。当时冯爱梅也没有想太多,但慢慢的,她觉得不对劲了。
每次农忙时,冯爱梅都要回老家金湖,小丹竟让她将大宝带到金湖照料,甚至春节也是如此。在此期间,小丹经常拖欠她的工资。到了去年5月时,她发现小丹失联了,后来当她在苏州某医院找到小丹时,发现小丹又生了个女娃——二宝。
此时的冯爱梅才想起问小丹,这两个孩子的父亲是谁,但小丹闭口不谈,而是恳求冯爱梅继续做大宝与二宝的保姆。
小丹告诉她,以后保证以后每月6日给工资,而且建议冯爱梅将两个小孩带回金湖老家照顾,理由是“省钱,农村空气好,房间大”。思前想后,冯爱梅最终还是答应了。
去年7月23日,小丹找车将冯爱梅与两个孩子送到金湖。而此时,小丹已经拖欠几个月的工资了。没想到,小丹随后就玩起“躲猫猫”:死活不接电话,还搬了家,甚至连孩子
感冒发烧发短信告诉她,她也不回。
令人震惊的发现:小丹还有个7岁的女儿
无奈之下,今年4月份,冯爱梅的丈夫李春亮找到了小丹在浙江的老家。他震惊地发现,小丹在老家还有一个已7岁的女儿。小丹父母说:小丹已与家里多年不联系了,他们根本不会接受大宝、二宝这两个孩子。
在冯爱梅家,记者看到李春亮与小丹签的协议书,上面写着,她欠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74100元,大宝于今年3月19日晚由小丹带回自己抚养……
提及这份协议书,冯爱梅显得很无奈。原来,在今年3月份,她在扬州打工的侄儿回来,于是她用侄儿扬州的手机号终于与小丹联系上了。
今年3月19日,小丹来到冯爱梅家,双方发生争执报警,后来签了这份协议。双方约定,大宝当天晚上由小丹带走自行抚养,所欠的74100元钱在今年4月5日前来接二宝时付清。没想到,大宝被带走一夜后,小丹再次把大宝送回,称大宝不吃不喝,她保证4月5日前来将两个孩子一起接走,但时间到了,小丹又玩起失踪。于是,李春亮才去了小丹老家寻找。
冯爱梅一家的心声:能不能多为孩子想想
李春亮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俩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照顾这两个娃,他们垫付的奶粉钱、尿不湿、看病等费用已有3万多了。
由于大宝与二宝没有医学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这就意味着,已到上幼儿园年龄的大宝上不了学,看病都很麻烦,因为许多医院都实行实名制就诊。冯爱梅希望小丹能多为孩子着想,大人之间的事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冯爱梅还有一个大心事,34岁的儿子现在还没有找对象,家里又多出两个年幼的娃,不了解内情的人难免会有风言风语。
小丹到底身在何处?昨天,记者用一外地手机号拨通小丹的电话,她说了句“我没有钱,我在什么地方没必要告诉你,我们自己处理”,便匆匆挂断电话。
对于冯爱梅的遭遇,淮安市金湖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郑泽星表示,金湖民政部门会给予两个月的救济,同时请公安部门寻找小孩的生母。至于小丹所欠的抚养费,他建议冯爱梅走司法途径,如果小丹依然拒不履行抚养责任,孩子出生地的民政部门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小丹的监护权。
遗弃罪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遗弃罪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遗弃罪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
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