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新闻报导过,老公在老婆怀孕期间外遇或是家暴,依法可不需要配偶同意就能终止妊娠,但这必须要先举证老公家暴或外遇,举证过程需要时间且让女性身心俱疲,通常时间就这样过了「手术安全期」,对女性来说非常不公平。
有鉴于近年来「自己的子宫,自己决定」意识高涨,国健署有意在明年3月启动修法,将现行《优生保健法》更名修法,打算现行条文规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产手术「须经配偶同意」,将改为「不需经配偶同意」,并在明年3月预告。
连署不到14天即达标,人工流产的配偶同意权是剥夺已婚女性的身体自主权
便有人发起连署,内容为「应废除现行法律中,合法人工流产需经过配偶同意,除非是因为被性侵、胎儿有遗传病、重大缺陷、母体生下孩子会有生命危险等」。提案者强调该规定不合情理的地方在于,生下孩子会不会影响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须是配偶「一起」决定,配偶不签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来,更举例「丈夫外遇生子,为什么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
目前的《优生保健法》存在著一种剥夺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意味
提案者表示《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6项但书一定要修正,认为「这是一种剥夺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法令。」该提案的支持者说到:「只有母亲有终止怀孕的权利,父亲没有,子宫是女性自己的器官」、「妊娠与堕胎应由当事女性百分百自主裁决,无法替女性承担生育风险与后遗症的他人,全然无权置喙」、「女人的身体自主权,不该因为结婚前后有差异」。
尽管如此,仍有反对的声浪,他们普遍认为「结婚是双方面的事、不能由单方面主张」、「若没有配偶同意权才是恶法」、「子宫里的小孩,须双方共同决定、抚养」。
国健署副署长吴昭军证实,未来将启动更名与修法,除将取消配偶同意权外,也会去除原法条有歧视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对于这项未来即将修正的法条,你怎么看呢?